4月8日,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已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1年8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总计六章三十九条,包含总则、规划与建设、经营规范、监管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菜市场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基础设施,是保供应、稳物价、定民心的重要基础。作为浙江省首部以菜市场建设管理为调整对象的地方立法,该条例的实施将为该市改善菜市场的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菜市场要增强民生性、公益性。《条例》根据宁波实际情况,对菜市场进行了重新规范定义。并对菜市场的定位和发展模式作了规定,明确了菜市场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扶持政策和措施,促进菜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是编制年度改造提升工作计划。为了解决菜市场专项规划部分缺失、布局不科学、规划实施不到位、基础配套设施不全等现实问题,《条例》明确和细化了菜市场专项规划的内容,对编制菜市场专项规划的实施方案作了规定。同时,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菜市场建设标准和服务需求,应当编制菜市场年度改造提升工作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是不得向自产自销摊位收摊位费。《条例》规定,举办者应当在菜市场内划定食用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摊位,供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使用,不得向其收取摊位使用费,但可以收取必要的环境卫生保洁费。
四是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为了提升服务管理水平,《条例》还对公平、公开、公正地确定菜市场经营者以及不得对经营者实行歧视性待遇等作了规定。
五是不得擅自关闭或停止营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菜市场的监督管理,《条例》对菜市场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信用管理、安全抽查检测以及相关监管制度的完善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六是促进菜市场服务管理能力的提高。《条例》对菜市场举办者提升菜市场服务管理水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菜市场定期组织监测和评价”作了规定,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菜市场设施建设、服务管理等测评指标,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测评,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经测评,不符合相应指标的,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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