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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  2016-10-26 09: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员入会手续

    第三条 凡重庆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业主和经营企业。且具有一定市场规模和社会影响,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四条 凡自愿参加本协会的单位应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并附单位
    的基本情况介绍),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协会秘书处。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对申请入会的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

    第六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一经批准入会,由协会秘书处颁发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书,成为协会的正式会员。

    第七条 会员证书如有丢失必须在公开媒体上声明作废。会员如因会员证书丢失或损毁需要补发的,须向协会提出申请,并交纳工本费。


    第三章 会员退会手续

    第八条 会员因单位撤销或自身愿望要求退会,应通知协会秘书处并将会员证书交回协会注销。

    第九条 退会会员必须在退会前完成在协会内所承担的任务。若不履行该项任务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该退会会员承担。

    第十条 会员因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严重影响本协会声誉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处理。并责成其交回会员证书,在协会内部进行通报。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二条 本协会单位会员缴纳的会费标准是:
    1、会长单位:                      50000元/年
    2、常务副会长单位:          20000元/年
    3、副会长单位:                  10000元/年
    4、常务理事单位:                6000元/年
    5、理事单位:                        4000元/年
    6、会员单位:                        2000元/年

    第十三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从接到协会秘书处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上半年批准入会的,应缴纳全年会费,
    下半年批准入会的,应缴纳半年的会费。

    第十五条 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会员,即视为自行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并通报全体会员单位。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退会不退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由秘书处提出,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之宜,由秘书处协商处理,并报会长办公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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